精圖教育公務員考試網為了幫助大家備考,整理了銀行招聘法律知識:民事訴訟程序之第一審普通程序供考生們參考,具體詳情如下:精圖教育在線咨詢
一、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之第一審普通程序知識點
1.起訴與受理
(1)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受理受理,指人民法院對起訴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2.審理前的準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階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限期被告提交答辯狀;
②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與合議庭組成人員;
③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④追加當事人;
⑤審理前準備階段的其他工作。
3.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又稱法庭審理,是指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
4.撤訴、缺席判決和延期審理
(1)撤訴撤訴,指當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要求法院對案件停止審理的行為。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撤訴有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
(2)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指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制度。
(3)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指在人民法院已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審日期無法進行或案件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推遲開庭審理日期的制度。延期審理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規定以決定的形式來適用的。
5.訴訟中止和終結
(1)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某些法定情形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而暫時停止訴訟的制度。
(2)訴訟終結訴訟終結,指因出現法定事由,使訴訟無法進行下去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6.法院判決和裁定法院裁判,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所作的判定。法院裁判由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作出,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它可以分為判決和裁定兩種。
(1)判決,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在對案件的事實依法定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的判定。(2)裁定,指人民法院對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問題適用裁定方式解決: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之第一審普通程序相關練習題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內審結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解析】D
以下有關申請撤訴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申請撤訴的主體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
B.撤訴申請必須是自愿的、明確的
C.撤訴申請必須在判決、裁定宣判前提出
D.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準許
【解析】A 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審的法律文書,稱為()
A民事再審申請書
B民事申訴書
C民事再審申請狀
D民事上訴狀【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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